在某項建筑工程建設前夕,發包方A建筑公司收到承包商B公司出具的委托書,載明“經公司決定,現委托柳某代表我公司到A公司承接某建筑工程的有關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結算完畢止”。隨后,發包方A公司與承包商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該工程項目。
工程建設期間,柳某覺得每次加蓋印章都需要專門寄送文件或是跑到總部公司才能完成用印工作,覺得太過麻煩就私刻了一枚項目部公章。
隨后柳某以公司項目部的名義與材料供應方某建材公司簽訂混凝土供銷合同,在供銷合同上柳某加蓋了私刻而來的公司項目部印章和自己的人名章。
合同簽訂后,建材公司按約向該工程項目供應混凝土。后因該工程停工、無法繼續完成全部工程建設,建材公司便向承包該項目的B公司催要混凝土貨款,柳某在建材公司出具的載明混凝土供應方量的表單上簽字確認。
但柳某因偽造公司項目部印章被公司發現報警后,因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柳某被判刑后,擔心收不到貨款的建材公司便將承包商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貨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承包商B公司為柳某出具的委托書中清晰載明柳某的職權范圍為“承接某建筑工程的有關事宜,有效期至工程結算完畢止”,因此柳某在其職權范圍內實施的與案件涉及的工程建設、原料采購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應由B公司承擔。
柳某代表B公司與材料供應方建材公司簽訂供銷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盡管柳某加蓋了偽造的項目部印章,但并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B公司被判決支付建材公司混凝土貨款20萬元。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知:盡管私刻公章的員工涉嫌犯罪被判刑,但遺留下的相應民事責任仍然需要公司承擔。所以公司印章規范安全的使用和管理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印章安全管理方法建議:使用智能印章管理系統,這是一款由思格特服務團隊開發出能夠幫助企業實現全天候遠程監管、控制印章的智能產品。
我們都知道以前的異地項目章使用保管,公司總部這邊是很難管控得到的。這也是項目章亂蓋、私蓋現象頻發的原因,但如今有了智能印章管理系統,只需通過APP就能對印章實施遠程管控,有效的杜絕掉印章違規使用的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