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研究生畢業后,進入某區財政支付中心工作,2010年升任財政集中支付中心(簡稱“集中支付中心”)綜合科副主管,負責國庫集中支付專戶,保管集中支付中心印章,管理單位印鑒卡;負責審核各科室傳遞的支付票據等工作。
白某當上副主管不久,集中支付中心行政事業財務科主管錢某勾結某銀行行長助理吳某將偽造批量代發明細表夾雜在其他正常薪酬批量代發業務里,找到時任集中支付中心綜合科科員的劉某加蓋集中支付中心公章、集中支付中心財務章、時任財政局副局長趙某的名章。
后來,劉某工作調動,印鑒由李某保管。錢某又如法炮制,收買了李某,順利在自己違造的單據上加蓋了印章。
錢某等人違規將養老保險專項資金匯至銀行批量代發賬戶,又通過集中支付中心的薪酬批量代發業務將養老保險金發放至二人事先掌握的銀行卡中套現揮霍,致使國有資產損失17147275.2元。
錢某等人東窗事發,白某于2014年11月6日被檢察院機關傳喚到案后取保候審。
庭審中,檢察機關認為,作為劉某、李某的直接領導,白某不認真履行職責,明知財務專用章與名章應分開保管,由于疏忽大意長期先后由劉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單人保管。白某對劉某、李某在批量代發明細表上加蓋印章導致國有資產損失17147275.2元承擔主要領導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某作為財政集中支付中心綜合科副主管,由于疏忽大意長期先后由劉某、李某單人保管應分別由幾人保管的“集中支付中心公章、集中支付中心財務章、時任財政局副局長趙某的名章”;未按照上級部門要求跟蹤落實內控制度,導致集中支付中心內部監督不到位,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白某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二審終結 控方沒有新證據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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