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被告人夏鵬以其親戚李菊之子小順辦理新生兒入戶為名,向李菊索要了6000元。此后,夏鵬到合肥市,出資雇傭不法分子并提供其孫女入戶口所用的《大順鎮入戶人員審批表》作為范本,在小順名字的《大順鎮入戶人員審批表》村鎮意見欄中偽造、填寫了村鎮經辦人及分管領導意見,并加蓋了偽造的村委會、鎮計劃生育辦公室公章。被告人夏鵬持該偽造的審批表到壽縣大順派出所為小順辦理了戶口登記。后被壽縣公安局發現,被告人夏鵬退還了其所收的6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夏鵬為謀取私利,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其行為觸犯刑法,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鑒于被告人夏鵬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并退還其所收贓款的情節,依法從輕判處被告人夏鵬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印章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身份的證明,偽造印章會影響到單位正常的管理和經營活動,妨害到社會秩序。若企業里的印章被偽造了便會造成財產的損失,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嚴重時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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