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東私刻公章借款,上市公司該不該背鍋?3月,某上市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大股東關某私刻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冒用公司名義為其個人借款擔保,后因無力還款被提起訴訟,N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該上市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上市公司董秘辦工作人員表示,公告中關某的借款行為和擔保行為公司并不知情,根據公告,該上市公司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大股東關某債務擔保人。2015年關某與他人聯合向自然人張鑫借款5000萬美元,未能如期歸還。一直到2019年3 月,關某與張鑫簽署借款補充協議,約定關某承擔5000萬美元中的3000萬美元債務及相應的利息和違約金等。
而該上市公司是在上述補充協議中被列為借款擔保人,而簽署補充協議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都是關某私刻的,并冒用公司名義簽字蓋章。因簽署補充協議后關某仍無力還款,張鑫提起訴訟,將包括關某及本公司在內的9人(或法人)列為被告,要求履行還款或擔保義務。
審理張鑫訴訟的N市中院判決:關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歸還3000萬美元,并支付相應利息、違約金,支付律師費;判決該擔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被告對關某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但上市公司并不愿意為股東關某的個人債務背鍋。公司表示,關某相關債務糾紛與公司毫無干系,其私刻公章、冒用公司名義簽署擔保協議的行為本公司并不知情,公司將就此案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案此刻依然正在審理當中,不過在律師看來,根據以往類似案件最終判決情況,他人偽造公司印章對外簽訂合同構成表見代理的,即使該偽造印章的行為后被認定為偽造印章罪,也不影響所簽合同對公司的約束力。也就是說,即便關某因為私刻公章受到處罰,其作為擔保人的上市公司仍要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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