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為印章管理不善和對于違規印章處理錯誤而導致的合同糾紛、擔保糾紛案件頻頻發生,涉案金額少則幾十萬,多則達到上億,嚴重影響了經濟秩序和人民的日常生活。
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印章雖小,可印章帶來的風險卻不小。
吳某是一名建筑承包商,通過掛靠一家建筑開發公司,獲得了“XX酒店”項目的開發人資格。后為了融資,吳某向雷某借款500萬元用于該項目,在吳某與雷某達成的《還款協議》中被掛靠的建筑開發公司作為擔保人加蓋了公司公章。后因吳某無力償還欠款,雷某起訴要求建筑開發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建筑開發公司以公章系吳某偽造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并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鑒定,吳某與借款人雷某簽訂還款協議時,以建筑開發公司的名義提供擔保,加蓋建筑開發公司的印章確實是吳某偽造的。吳某因偽造公章罪被刑事判決。
但雷某與建筑開發公司的糾紛并未因此就停止,吳某是被判決了,但雷某的損失誰來承擔呢?
最高院就建筑開發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認為“吳某與雷某達成的《還款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哆€款協議》上建筑開發公司作為擔保人加蓋公章。雖然該公章已被刑事判決認定為吳某偽造,但從一審查明的情況看,吳某多次使用該枚公章從事一系列經營活動,且該公章已為施工單位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
本案中,吳某通過掛靠建筑開發公司,取得了“XX酒店”項目的開發人資格,吳某是該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吳某所借款項部分用于“XX酒店”項目。建筑開發公司為涉案款項提供擔保的行為合法有效。
吳某在《招標通知書》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備案資料》以及與施工單位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該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為必須要使用公章,在此情況下,二審判決推定建筑開發公司對于吳某使用該枚公章知情并無不當。
自然人通過掛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該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該枚公章從事一系列經營活動,且該公章已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可推定該公司明知該自然人使用該枚公章,該公司應當對外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印章管理不同于其他,必須慎重的嚴加管控,如果用印過程出現問題,一方面會導致企業發生重大的經濟損失,一方面也會對企業的對外形象造成重大的損失。
珠海思格特智能印章,用印申請、審批規范一套智能化流程,用印前需登陸申請,管理者遠程審批,用印過程文件全程鎖存,印后自動拍照上傳云服務器,事后可隨時查看歷史記錄。實現線上遠程申請審批、人章分離、全程記錄、實時監控、事后追溯的智能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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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他的拍照功能,后臺可以看到蓋章文件,這樣就能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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